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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调查阅卷会见"诸难 浙江检察官和律师望"双赢"

  近日,浙江省检察院发布了《浙江省检察学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就检察官与律师在业务交流、信息共享、工作会商、配合监督方面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有望在加强检察工作改革、保障律师权利、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等方面起到推进作用。

  《意见》要求,省检察院研究室、省律协秘书处将组成日常联系部门加强业务交流,并不定期举办全省性的控辩对抗赛、专题研讨会等。《意见》还提出,在制定一些指导性意见或规范时,省检察院与省律协可以互相征求意见,保证双方信息互通、共享。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糜方强表示,在法庭上,律师和公诉人作为控辩双方,在业务上有一定的相似处,加强检察官与律师的交流互动,不仅有利于检察公诉业务水平的提高,还能提高办案效率。

  在解决律师办案“调查难、阅卷难、会见难”问题上,《意见》规定,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应将阶段性工作状态及时告知律师,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等,为律师办案提供方便。另外,律师也应充分尊重检察官的工作,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律师和检察官之间形成相互尊重、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对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陈三联表示,《意见》提出建立的几个机制,全面落实到具体办案细节中,有利于部分地区司法环境的改善,保障律师权利,增强律师的执业信心。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对此也给予了高度肯定。“从法律层面上说,律师在辩护时是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和检察官的工作宗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他说,《意见》的出台,能让律师更加充分地表达意见,与检察官形成良性互通,还能互相监督恪守法律职业道德,更好地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推进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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