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在吃早饭时突然发生窒息,并因此死亡。病人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诉请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63万余元。昨天,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杭州人付某患有遗传性精神分裂症,曾多次住院治疗。今年1月15日,付某再次到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1月20日早晨7点10分左右,付某开始吃早饭。就在这过程中,付某突发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
5月9日,死者家属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3万余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病人付某窒息的整个过程是双方争议的主要内容。病人家属和涉案医院对此各有说法。
“护士给付某喂馒头时,付某满口被塞满馒头,发生严重噎食现象”,付某的家属说。
“事实有出入。”医院的代理律师说,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付某吃早饭的时候,护士以及付的丈夫都在场,付某自己具备进食的能力,护士并没有给付某喂食馒头。
此外,病人家属还表示,付某发生窒息后,医生护士没有及时抢救,导致付呼吸、心跳停止。他们认为,医院在主观上存在严重的过错,构成医疗侵权。
医院方的代理律师则说,付某发生噎食窒息情况后,护士当场进行了拍背、挖食处理,随即在几分钟时间内又叫来了值班医生。医生随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处理和抢救。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开庭前,医院方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已经同意鉴定。
根据省高院去年9月发布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在举证责任上,患者只要举证证明就医及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过错,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