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3日讯
彻底整治工程车违法行为已迫在眉睫。尽管这些年来,杭州出台过众多整治措施,但因工程车而导致的恶性事故却屡见不鲜。
如何根治这一顽疾?除相关部门一直在寻找对策外,杭州的法律界人士也早在前些年开始反思,如何从刑法的高度来控制杭州工程车肇事。当时在江干区检察院公诉科工作的金涛就是其中一位。
金涛结合自己办理的多起工程车交通肇事案的体会,曾发表过《工程车辆道路肇事的刑法控制》的理论分析文章,从刑法的高度,对工程车肇事犯罪原因分析,到工程车肇事的刑责,再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如何控制工程车肇事,其中不乏精辟观点。
昨晚,金涛检察官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就如何预防和惩治工程车犯罪提出自己的见解。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肇事罪也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工程车辆肇事造成财产损失、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不断增多,但面对这一新的情况,当前的刑事立法却显滞后。”金涛说。
要应对这一新的情况,金涛认为,除了加强立法之外,还应立足于工程车辆肇事的犯罪控制体制建设。
金涛认为,除了加强对工程车辆肇事犯罪做好预防外,还应当强化交通违法者、肇事者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对犯罪的控制除必要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包括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所应负的道德责任和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所应负的行政责任。
金涛特别强调,相比于刑事法律,行政规范具有涉及面广的优势,而较之于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又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优势。而且行政规范因其立法主体多元,还具有灵活性的特点。金涛分析认为,工程车肇事后,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应当仅着眼于违法当事人个体,而应当从工程车辆肇事的原因出发,加强车辆使用单位的行政责任,比如设立相关单位车辆违法肇事档案,通过限制或禁止工程车辆违法、肇事达一定数量的单位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等等来遏制相关单位的违法冲动。
在对工程车肇事者刑事责任的设定上,金涛提出,可以继续保持现有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体系不变,分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将工程车辆肇事与无证驾驶等七种行为并列,只要造成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普通交通肇事得造成3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才追究肇事者刑责)。并将肇事者无视交通信号标志所导致的事故与未尽注意义务所导致的事故区分处理。同时,金涛还建议取消对工程车辆肇事者适用拘役,并仿效毒品犯罪,设立交通肇事罪的特别累犯制度,以加强对肇事人员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