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青年志愿服务立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青年志愿服务立法的可行性
赵一德代表谈了三点可行性:
(一) 我省已形成了较好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基础和社会基础。
目前全省共有青年志愿者服务队30000多支,注册志愿者逾60万人,建有青年志愿服务基地4385个,各类志愿者服务站3424个。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紧紧围绕党政工作大局,着眼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求,组织广大青年志愿者着重在扶贫帮困、大型活动、抢险救灾以及文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生力军和主力军作用。各地学校组织16至18周岁青年学生广泛开展了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活动。自1998年起,各级团组织先后实施了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到贫困山区从事为期一到两年的教书育人、医疗卫生和科技推广等志愿服务活动,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同。特别是近年来在向社会公开招募青年志愿者时,都出现了踊跃报名的场面。这说明,志愿服务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当一名志愿者已成为现代人文明素质的标志之一。
(二) 我省已形成了有效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机制。
目前全省11个市全部建立了青年志愿者协会,88个县(市、区)建立了协会或服务总队,省属企业、高校、省直机关也都建立了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逐步形成了以“天天”为品牌、省青年志愿者协会为龙头、市县级协会为枢纽、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为骨干、社区青年志愿者服务站为终端的全省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同时,通过第七届中国艺术节青年志愿者行动、西博会志愿者行动等大型志愿服务行动的组织实施,青年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评估、奖励制度也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制化运作的土壤已基本形成。
(三) 国内外志愿服务立法经验以及杭州、宁波志愿服务立法的实践为省级青年志愿服务立法提供了参照,打下了基础。
《宪法》、《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刑法》的部分内容,都为青年志愿服务提供了依据。在国外,欧美不少国家政府已把志愿服务纳入其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国内,《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志愿者行动的决定》、《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等众多地方法规已先后通过,给我省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同时,我省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杭州市和宁波市都已相继通过立法。《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于2002年12月2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于2003年11月6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于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些法规在进一步倡导志愿服务精神、明确志愿服务的性质和内容、规范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保障志愿者的权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为省一级青年志愿服务立法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俞斌 编辑: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