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青年志愿服务立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青年志愿服务立法的主要内容和初步设想
青年志愿服务立法,重点在于协调志愿服务活动中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立法对志愿服务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保障我省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志愿服务的内涵和性质,服务的对象和范围,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置和建设,青年志愿者行动的主体和内容,青年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服务主体与被服务对象关系,服务活动的考核、评估和奖励,活动经费,法律责任等。
经过广泛调研,结合当前我省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初步起草了《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具体设想:
(一) 关于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组织结构
加强青年志愿者组织建设,完善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组织结构,对进一步推动我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我省省本级和各市都已经成立了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志愿者协会,全省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由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负责,各市的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在基层也逐步建立了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省和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各级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是同级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二) 关于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青年志愿者组织既要负责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又要负责管理下属的分支机构和有关青年志愿者,同时还要管理志愿服务的工作经费,责任重大,其法律地位应当予以明确。根据我省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青年社会团体法人;(二)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社会公众组建并报经所在地青年志愿服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各类青年志愿服务组织”。这样规定能够使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都能依法享有权利,同时依法履行义务。
(三) 关于青年志愿者的界定
青年志愿者是构成志愿服务的基础,加强对青年志愿者的管理,对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对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如何成为青年志愿者等作了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后才能成为志愿者,从而保证青年志愿者的素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则对青年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使青年志愿者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有了依据。
(四) 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提供
志愿服务是面向社会、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每个有需要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请,由青年志愿者组织提供服务。《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为了保护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利,避免个别单位或个人利用志愿服务进行商业活动或者把青年志愿者当成“廉价劳动力”,该条同时规定“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提供志愿服务”。
(五) 关于青年志愿者开展工作的保障
为保证青年志愿者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顺利开展工作,《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为提高志愿服务工作质量,保障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第十六条规定“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考虑到一些志愿服务可能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给志愿者提供保障,《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六) 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工作经费
对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规范,有助于青年志愿服务事业更好地发展。根据我省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为保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于志愿服务,同时规定“工作经费应当专款用于青年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青年志愿者的监督”。由于志愿服务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并对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如何接受捐赠和资助作了原则规定。
赵一德代表最后说,我省经过10多年青年志愿服务的开展和近年来青年志愿服务地方性立法的实践探索,社会各界对省级青年志愿服务立法的呼声日渐提高,青年志愿服务立法的条件也已基本成熟。为使我省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尽早步入法制化运行的轨道,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如经采纳,团省委愿积极配合做好该条例的调研、修改等有关工作。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俞斌 编辑: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