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18日讯(记者 周娜)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今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问题呼吁新立法
草案规定,“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主要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关于杭州市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杭州市建委主任杨军分析:地下空间管线建设无序化严重,有限的地下空间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目前,杭州市20余家专业管线单位,由于体制因素,地下管线建设往往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导致地下空间有限资源集约化建设程度不高。”
同时,由于管线建设各自为政,道路建设过程中缺乏对管线建设单位协调、制约的手段,道路和管线建设难以同步完成;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不规范,竣工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缺乏有效法律手段,使得可供查询的地下管线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各类建筑、道路施工中损坏已有地下管线的事故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
推进“共同沟”建设是杭州地下管线建设方向
“先进发达国家在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普遍采用共同沟技术,国内有些城市也在尝试。”杭州市政府认为,推进“共同沟”建设,是杭州市地下管线建设今后发展的方向。
因此,条例第八条规定,新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共同沟技术。由于共同沟包含“走入式管廊”和“非走入式管廊”,因此在新建道路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何种共同沟。
由于共同沟建设投入大,草案规定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共同沟。而横穿管道预留,也是在地下管线建设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项有效措施,它可以有效减少因进行必不可少的管线敷设造成的道路开挖。为此,草案第九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规定,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横穿道路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