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12月8日出炉。用一句家常话总结此次“改版”就是:范围扩大了,待遇提高了。
首先是范围扩大了,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是待遇提高了。无论和现行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工伤条例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可达34万多元。实现了各界长期呼吁的“同命同价”。
总的说来就是,生命更加有尊严了,法条更加人性化了。其实,同命同价和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本不该是争议的焦点。让每个人活得有尊严是温总理的肺腑之言。可是,现实的语境下,一些普世的价值观会遇到莫名的困惑和无形的壁垒。
例如上班途中工伤认定问题,据国际劳工局统计,早在1925年,世界上就已经有7个国家把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列为工伤。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此列为工伤。联合国第121号建议书《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则对每一个会员国也有明确要求。但是在我国,有人就问,上班顺便送孩子,下了班顺路拎小篮子逛菜场等等,出了事故,算不算工伤?举证和认定就成了问题。
对于“同命同价”,从人性的角度没人会反对。但长期以来户籍政策、地域、城乡区别、收入差异等因素的限制,身份标签作为一种权益编码,造成不同人群之间基本权益的鸿沟。不同价背后隐形的制度性障碍可不是一天可以消除的。
虽然,从法条平等到真正的公平还有一段距离,但是新工伤条例至少确立一个公允的标尺。这个态度和标尺就是,生命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同命同价和上下班工伤,对于“好单位”的员工和领导来说,本来就不是个问题,而还有很多劳动者不是在“好单位”工作,特别是农民工最受伤。如果法律不能给他们明确的答复,甚至给予明显的差别化对待,那么他们还有什么武器来对付“有空子就钻”的无良雇主?
最后我想问问那些铁公鸡们,最终的受益者是谁?调查显示,韩国的工人之所以劳动热情高,和广泛优厚的工伤保险制度有密切关系。“工人劳动没有后顾之忧,上下班途中,也不用提心吊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