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调解不放松当好社会“减压阀”
——访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述元
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2009年7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省召开了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一年来,黑龙江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调解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步。今年1至11月,全省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82.2%,同比上升5.5个百分点,大部分民商事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述元。
记者:您到黑龙江高院后,对调解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到基层走访调研。在您看来,调解在法院总体工作中应处于怎样的位置?
张述元:今年4月,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再次强调了调解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之一,这一提法完全符合黑龙江的实际。黑龙江是国家重点老工业基地,也是能源原材料和商品粮基地,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近年来诉讼纠纷急剧增加。而法治传统欠缺,导致许多纠纷发生后取证难、裁决后难执行、案结事不了、息诉不息访等问题突出。我们最需要两厢情愿的调解结案方式,最需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从领导、管理、制度、力量上向调解倾斜,使调解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记者:在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中,黑龙江法院在调解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张述元:我们主要抓了三个方面。一是抓调解衔接,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在法院建立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衔接平台,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置了490个人民调解工作室,占全省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总数的89%,矛盾纠纷化解职能得到全面发挥。二是抓调解延伸,推进诉前和立案调解。在基层法院成立立案调解组或速裁组,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纠纷进行调解。目前,黑龙江全省176个基层法院中有150多个开展了立案调解工作,10%以上的民事案件是由立案调解的。三是抓三级法院联调联解,构建三级法院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联调联解工作机制。省高院在立案的同时,指定相关中院或基层法院为矛盾化解的责任法院,在省高院承办庭和办案人的协调下,由全省各级法院联调联解。这项机制建立后,向高院申诉的案件有14.4%在中、基层法院化解。
记者:如何从机制上保障调解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
张述元:一方面,我们建有考评激励机制,鼓励法官多做调解工作。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对法官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中,凡具有调解职能的岗位,都把案件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另一方面,注意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比如,组织学习金桂兰同志的调解经验,学习齐齐哈尔等地涌现出的一大批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开展“百名调解能手”评选活动等,在全省产生了积极影响。
记者:经过实践,调解工作的成效如何?
张述元:最明显的变化是全省法院收案数下降了。今年1至11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60884件,同比下降9.4个百分点。此外,一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达到82.2%,同比上升5.5个百分点;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撤诉率44.8%;执行案件自动履行和执行和解率64.6%,全省法院调解、撤诉结案率继续保持高位。
记者:在这个基础上,高院党组还有什么新的设想?
张述元: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紧紧围绕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继续加大调解力度。进一步完善诉讼调解工作机制,不仅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同时,在行政、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审监、信访和执行等各类案件的处理中大量运用调解。进一步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和衔接作用,推进我省“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全省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均设立人民调解室,在中院和高院完善调解衔接工作机制,不断开创调解工作的新局面。(记者李阳 吕爱哲 唐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