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2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出消息,该省即将实施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将“授权”公权力有限干预家庭暴力。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奇表示,没有家庭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严重伤害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身心。
家庭暴力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据统计,浙江省公安部门每年接处家庭暴力案件报警2万件左右,近三年全省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为1784件,其中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占96.4%,家庭暴力投诉也是妇女信访的重要内容之一。
即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了公权力有限干预的立法理念。刘奇说,该条例立足我国的国情,较好地处理了公权力进入家庭事务领域的问题,对家庭暴力有必要的公权力干预,又给予一定的限制。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要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且根据家庭暴力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涉嫌犯罪等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置。
该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或确定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