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浙江网3月30日讯(宋雄伟 占谊)开化某化工企业职工金某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在工作中操作不当,不仅使企业主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日前,开化县弟兄硅酮材料厂职工金某因操作不当,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被开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3月28日上午被送至开化县拘留所执行。
2011年2月25日下午5点许,位于开化县华埠镇叶溪村的开化县弟兄硅酮材料厂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开化县消防大队立即出动三辆消防车18名消防官兵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到达现场后,消防官兵立即展开扑救行动。经过现场侦查,由于现场堆放大量溶剂(汽油)、二甲基氯硅烷和六甲基氯硅烷等原材料,均为可燃物,火势凶猛,燃遍整个厂房。笔者了解到,当时火势猛烈,在场的消防指战员,能清晰地听见钢材、溶剂桶等由于高温燃烧而爆裂的声音,不时还有零星的钢材碎片炸向四周。被猛烈大火炙烤的四个反应釜内还存有溶剂(汽油)、二甲基氯硅烷等大量原材料,现场随时都有发生二次爆炸的危险,熊熊火光映红了天空,滚滚黑烟焦灼着现场紧张的气氛。经过消防官兵五个多小时的英勇奋战,终于成功将大火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1200平方米,烧毁厂房、机器设备若干,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大队立即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在第一时间对报警人、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掌握收集了大量有利于调查判断的第一手资料。经过大队近一个月的细致侦查后发现,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是操作工金某未按高含氢硅油操作规程操作,加料时未关闭放空阀和蒸汽加热阀等阀门,导致空气进入1号反应釜内,由于高含氢硅油燃点低,经加热后迅速燃烧,引燃正在加料的原料桶以及附近桶装原料,引发火灾发生。
由于当事人金某在易燃易爆场所操作过程中违反相关操作规程,违反了《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大队在报经县公安局审批后,依法给予金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金某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表示因自己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导致火灾发生,甘愿接受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罚。
为此,消防部门提醒广大业主:要严把消防安全关,平时要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学习,注重安全生产,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如果因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将依法对单位负责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