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在的,刚得知鱼塘要被腾退的时候,我天天心神不定。但是最后,我的合法权益没落空。我打心眼里感谢法官。”5月19日,嘉善姚庄的渔民杨某得知自己无须腾退30.75亩鱼塘后,庆幸之余发出由衷的感叹。
2010年3月7日,嘉善法院收到了嘉善姚庄一经济合作社的申请执行,要求村民李某退还该村的30.75亩鱼塘,并给付拖欠的鱼塘承包金。原来这家经济合作社自1997年起将这30.75亩鱼塘承包给李某使用,合同已于2008年12月到期,李某在未达成新合同的情况下在继续使用鱼塘,且拒绝支付承包金。虽然法院判决李某退还鱼塘,但李某坚持不肯,故经济合作社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执行。
法院责令李某腾退鱼塘,没想到事情横生“变数”:原来,这30多亩鱼塘实际上是案外人杨某在使用,他已经为鱼塘向李某支付了租金,对案件也并不知情。现在投入鱼塘的鱼苗正处于生长期,如果法院突然收回鱼塘,对杨某的生意影响实在太大。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杨某与本案无关,可以要求杨某强制迁出鱼塘。但法官认为,如果一味强制执行,必将造成现有鱼塘财产的极大损失,难免伤及杨某的利益,申请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护。
执行人员多次联系申请人和案外人,协调执行方案。最后,经济合作社决定与案外人杨某签订新的渔业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12年一年,同时,法院对李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强制扣划,该经济合作社既取得了对鱼塘占有、收益的权利,也拿到了李某拖欠许久的鱼塘承包金,而杨某的生意也没受到损失。案子就这样“皆大欢喜”地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