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0月22日讯 (通讯员 肖杨 记者 杨晓燕) 记者昨天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在质检总局日前对太阳镜产品质量进行的国家监督抽查中,两种浙江的产品因紫外透射比不合格等原因上了质量“黑名单”。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太阳镜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太阳镜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陕西等8个省、直辖市71家企业生产的9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86.7%。
此次抽查依据QB2457-1999《太阳镜》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的光学指标和透射特性进行了检验。光学指标包括球镜顶焦度(俗称度数)、柱镜顶焦度(俗称散光)、棱镜度、内在疵病项目。透射特性包括可见光透射比、紫外透射比、色极限、交通讯号透射比。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个别产品紫外透射比不合格。GB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太阳镜产品的紫外透射比应≤5%。抽查中有个别产品紫外透射比不合格,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配戴这种眼镜在遮挡部分可见光的同时,没有阻隔紫外线,比不戴眼镜所接受的紫外光还要多,眼睛接受太多紫外线,容易引发眼疾。
2、个别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太阳镜按用途可分为遮阳镜、浅色太阳镜和特殊用途太阳镜三类,QB2457-1999《太阳镜》强制性行业标准规定,太阳镜应注明类别。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主要是未注明太阳镜类别,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同时对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宣传,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加大对太阳镜产品的监督抽查,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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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购常识
不同的人群,可根据各自的喜好和不同的用途来选择太阳镜,减少强光刺激、视物清晰不变形、防紫外线、对颜色识别不失真、准确辨识交通讯号是太阳镜的基本功能。
目前在市场销售的太阳镜主要有二种类别,一类是“遮阳镜”,人在阳光下通常要靠调节瞳孔大小来调节光通量,当光线强度超过人眼调节能力,就会对人眼造成伤害。遮阳镜能起到遮挡阳光的作用,以减轻因眼睛过度调节造成的疲劳或由强光刺激造成的伤害;另一类是“浅色太阳镜”,也是近几年比较流行的品种,主要起到装饰作用,当阳光不强烈的时候也可使用。
镜片颜色深浅的选择,应视所需活动的场所而定,针对不同的光源和场合,镜片的颜色会影响遮光效果。要使太阳镜能有效遮挡夏季强光,眼镜的颜色应有足够的深度,但骑车或驾车者,不要选择颜色太深的镜片。
二、鉴别常识
1、镜片的度数应满足对平光镜片的要求,并且不应有影响视力的光学疵病。简便的鉴别方法可将太阳镜置于眼前,透过镜片观察远处目标,如窗框或门框等,再将眼镜上下前后移动,目标不应有摆动及波浪形变形。也可以在日光灯下观察太阳镜镜片表面的灯管影像,移动太阳镜使灯管影像出现在镜片的不同部位,灯管影像不变形为最佳。目前市场上的偏光太阳镜,大部分是使用厚度为0.7mm的树脂偏光镜片,由于镜片薄,在装配中很容易产生变形,选购时应特别注意。
2、镜片的颜色不能偏,应使周围环境的颜色不失真。在没有配戴太阳镜前,先观察红、绿、黄等颜色的物体,然后戴上太阳镜,观察同样的物体,两次观察的颜色不能偏色,否则会降低识别交通信号灯的能力。对于镜片为彩色的太阳镜特别应注意此项的鉴别。
三、使用常识
太阳镜配戴不当易患眼疾,阴天和在室内没有必要戴太阳镜。有些人不分场合,不论太阳光强弱,甚至在黄昏、傍晚以及在看电影、电视时也戴着太阳镜,这必然会加重眼睛调节的负担,引起眼肌紧张和疲劳,使视力减退、视物模糊,严重时会出现头晕眼花等症状。对于视觉系统发育尚不完善的婴儿、儿童等不宜配戴太阳镜。除了玻璃片的太阳镜外,其它的太阳镜镜片材料耐磨性不高,使用者应经常注意太阳镜的表面情况,当磨损影响清晰度时,应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