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湖州10月5日讯(通讯员 李春慧 姚加黎 记者 李敏) 5日,备受关注的湖州市南浔区三人围追堵截偷车贼,致使小偷跳河溺水身亡的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
湖州市南浔区法院一审判决颜克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廖红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韩应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月25日中午,在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然而为了给小偷一点苦头的颜克于、韩应龙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头的周某为挣脱他们的围殴,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韩应龙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围追堵截。周某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准备游回岸边,但刚回游了一二米便渐渐开始下沉,最终沉入河中。而追赶周某的韩应龙等人非但没有积极抢救的意识和措施,还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悻悻欲离去。船民的及时阻止,使得三人被赶来的民警及时抓获。
为什么抓小偷不施救也犯罪?记者下午连线南浔法院办案法官,他解释,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对人或事如果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也就是什么都不做,是“静态的”,对于那人或事来说是不会产生妨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因此一般来说,一个人对一个人或事物而言,如果什么都没做采取的是一个消极的态势,应该说是不会产生危害的,所以也就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但是有的情况下,如果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不作为犯罪。
本案因为周某偷了自行车后被失主颜克于等三人发现,小偷周某想逃避这三人的围殴而溺水死亡。由于韩应龙、颜克于、廖红军先前实施的围攻殴打与周某的逃上码头边停靠的货船,然而三人继续追上货船行为致周某被迫跳入河中,使周某有溺水死亡的危险。为消除这种危险状态,韩应龙、颜克于、廖红军等三人因先行行为而有防止周某溺水死亡的作为义务,应当要尽全力救援落水者周某,然而本案中的三被告人不予救助,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周某死亡的后果,应当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三人负有救助义务不作为而构成犯罪,属情节较轻,三人归案后又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而后韩应龙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3万元,被害人家属以此为由向法院撤回起诉,并书面表示:鉴于韩应龙的积极赔偿态度和良好的悔罪表现,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上述理由对其可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