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接受治疗后加重病情
2006年3月24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省部分媒体发布的关于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广告为虚假广告,要求全省媒体不得发布该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广告。
广告发布以后,共有杜玉生等38名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患者于2005年7月至11月期间至杭州华夏医院接受了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或介入微创定位)手术的治疗,所涉33名患者中不仅未达广告中所称的医疗效果,并分不同程度的造成患者声音嘶哑的后果。经鉴定,共有朱芸珍等14名患者伤残等级为九级,其中厉会婉、颜士福、杨新法等3名患者手术系承包协议终止之后由杭州华夏医院所作。
此案促成国家法规修改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元敏、杨文秀、杨国坤、杨元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范围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的规定,在未取得有效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媒介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就医疗服务的技术来源、医疗效果、医生资历作虚假宣传,涉案患者基本未能达到广告宣传的医疗效果,并致使14名患者构成九级伤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遂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该案的主审法官潘水良介绍,该起虚假医疗广告的发生和判决意义重大。在这起虚假医疗广告案发生后,国务院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办法》相比,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和处罚虚假广告的主体,对广告内容也进一步进行了限制,其中把原来准许出现在广告中的诊疗方法一项内容也予以禁止,对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新闻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