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1月21日讯 (记者 杨晓燕) 在今天上午举行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一份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的《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提请审议,引起各方关注。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统一规定。
“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迫切要求及时制定备案审查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任亦秋在说明时如是表示。为此,根据监督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经过8个多月的酝酿,今天草案终于提交审议。其中对备案审查范围、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机构和具体审查机构、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标准、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审查中与政府的沟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法制委员会也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
附件:《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有关规定
·关于备案审查范围。草案规定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是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四是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地方性法规的应用性解释、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具体办法等。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机构和具体审查机构。草案对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作了区别规定,即: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接收登记,再分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省人大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主动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不适当情形的,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联合审查。对特定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公民等提出的审查建议,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同时,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接收登记机构和具体审查机构不作统一规定,授权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自行确定。实践中,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确定同一个机构统一负责接收登记和具体审查工作。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标准。草案借鉴我省人大常委会在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经验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审查标准作了细化。
·关于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草案确立了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原则,即: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应当进行审查;对其他主体提出的审查建议,应当研究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进行审查。同时,规定具体审查机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动进行审查。
·关于审查中与政府的沟通。草案规定,具体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与制定机关沟通,征询意见;通过沟通、征询意见,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就不再发出书面审查意见书。
·关于较大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特别规定。草案规定:“法律、法规对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备案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