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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全国先河 允许股权出资设立新公司

  新闻附件:《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解读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意义、《办法》依据的规定。

  1、关于《办法》意义。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放宽了市场主体资格准入门槛,方便了公司设立,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股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利,制定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可以使得资本在市场中更加自由的流转,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促使资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不仅大大降低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也拓宽了企业投融资的渠道,为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的出资行为。办法的出台为企业的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对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统一了口径、方法、步骤,规范了股权出资登记的行为。

  2、关于《办法》依据。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是根据新法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在这一制度环境下,投资人可以先以股权出资设立被投资公司或以股权出资为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再通过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来实际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二是根据新法、新条例关于股东的出资方式的规定,货币可以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以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但是,从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来看,股权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确立的非货币出资“可评估、可转让”的基本要求。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也是市场经济最活跃的省份之一。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较为频繁,企业对股权出资有一定的需求。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需求,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我省作为全国股权出资试点省份,率先开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为国家股权出资的统一立法积累经验。

  第二条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出资行为定义的规定。

  股权出资行为涉及两类公司。一是股权公司,即投资人出资前已持有股权的公司;二是被投资公司,即投资人新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投资人以其所持有的在股权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设立新的公司,或向已设立的被投资公司增加出资。

  第三条 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

  (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企业。

  (二)股权公司是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是在本省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范围的规定。

  考虑到国务院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我省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实行试点,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按照依法、创新和谨慎的原则,本着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负责的态度,本条对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作了适当的限制。

  1、投资人。一是自然人,应该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不包括外国国籍自然人、无国籍自然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二是企业法人或其他非法人企业,应该是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2、股权公司。股权公司是在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和外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上市的,也有非上市的;即有定向募集的,也有非定向募集的。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暂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3、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是在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鉴于目前股权出资需求主要集中在进行改制、重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期间将被投资公司限制在这两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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