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五)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释义】本条是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被投资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和本办法,向登记机关提交股东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涉及国有股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被投资公司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和本办法,向登记机关提交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投资人以股权出资、股权以转让或划拨方式交付、股权交付的具体期限;验资证明应当载明被投资公司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还需提交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