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26日讯(记者杨晓燕) 随着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和乡村康庄工程的实施,我省农村公路包括村道的建设给广大农民生活和致富带来极大便利。然而,该由谁来为这些农村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买单”,却一直是个尴尬的问题。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交通厅厅长郭剑彪作了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说明,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村道纳入公路管理范围,并确定村道路政的具体管理主体。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和乡村康庄工程的实施,我省农村公路包括村道的建设很快,至2006年底,全省村道里程已达4.4万公里,极大方面村民出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农村公路尤其是村道的管理和养护比较薄弱,村道管理缺乏法律依据,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由于农村地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仅有少数村能够切实承担起村道的养护与管理责任,绝大部分的村道缺乏必要的日常养护和管理。”郭剑彪如是说。
2005年9月,国家下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明确将村道作为农村公路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起管理养护职责。因此,需要对我省条例作出修改,将村道纳入管理范围,明确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对村道的路政管理和保护。
记者了解到,本次修改只对条例第五十八条有关村道管理问题作出修改,主要内容是将村道纳入公路管理范围,并确定村道路政的具体管理主体。
根据国办发〔2005〕49号文件精神,本次修改的草案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路政许可与处罚事项,适用于村道”。同时,草案将村道路政的具体管理主体确定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并对其具体职责作了以下划分: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草案明确村道超限运输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他村道路政许可由乡镇政府负责。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草案明确村道路政处罚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负责。此外,草案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明确其协助管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