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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直播庭审须防“选择性播报”

  1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上海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明确表示法院将“办好法院微博,增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网上互动”,这是上海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中首次提及微博。上海市高院副院长沈志先表示,微博作为越来越受关注的信息发布渠道,法院已经开始重视。不过,限于微博140字的长度,很多案件或者情况在公布时确有难度,但法院仍将在可能的情况下,尝试进行案件庭审微博的图文直播。


  去年,微博彻底颠覆了互联网生态。像江西宜黄强拆血案这样的轰动事件,就是由微博传播开来的。微博以其播报的即时性、传播的广泛性,让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让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为千万网民围观,让有关部门承受前所未有的压力。微博,成了有关部门不可不直面的网络工具、不可不去占领的舆论高地。

  法院庭审从电视直播发展到网络直播,再到现在的微博直播,实在可喜的进步——民众观摩庭审越来越便利,这会让监督的力度和广度更为深化。但是,不管是电视、广播还是网络,它们都只是传媒工具,工具要发挥作用,离不开人的运用。比如,法院的庭审一般要面对社会公众开放,公民凭身份证就能旁听,可就是在上海,几起重大敏感案件,如杨佳案、胶州路大火案,现场旁听庭审还是受到了限制,许多记者和当事人家属根本无法进入法庭,更不要说用电视等传媒进行庭审直播了。那么,即使现在有了微博直播庭审的手段,但法院愣是不直播,咱老百姓也拿他没辙。

  所以,法院用微博直播庭审,最重要的是要避免“选择性播报”。这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直播的案件不能任意自行选择,以防只直播无关痛痒的案件,而对民众极为关心、迫切希望知道真相、渴望审判公正的案件却不直播;另一方面,直播的庭审内容不能任意自行选择,以免有些案件即使是直播了,但对庭审的关键争议语焉不详甚至避而不播。

  当然,为了在满足公众知情权、促进司法公正和避免“媒体审判”之间找到平衡点,对这两方面内容必须有一个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定,让民众与司法机关在互动中定规矩,而不是由法院单方面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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