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已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今年立法计划确定的一类项目共10件,其中修订6件、新制定4件,内容大多关乎民生,涉及水源保护、禁毒、村委选举、道路运输等。本期《识法》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专家对这份立法计划作独家权威解读。
《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综合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立法背景: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资源综合利用不仅涉及到工业,而且涉及到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近年来,我省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类新型废弃物如废旧家电、各类包装物、废旧轮胎等大量产生,每年产生废旧家电约300万台、机动车废旧轮胎200万条。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能使部分资源实现循环重复使用,减少向环境排放,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同时,我省是一个资源小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源越来越紧缺,对资源综合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些发达国家和国内部分省市的经验表明,立法是促进、保障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德国1994年公布了《循环经济和废物消除法》,日本1991年以来先后制定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推动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等,为促进当地资源综合利用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立法框架:《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将以建设生态文明为重要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重点,明确我省资源综合利用的范畴和内容,明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资源综合利用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制度、措施,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激励措施及法律责任。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让全省人民喝上放心水
立法背景: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公众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合理开发和保护饮用水水源、确保饮用水安全,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
目前,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差,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二是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三是饮用水水源地区的生产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工作需进一步深化;四是农村饮用水水源仍缺乏安全保障;五是备用水源地保护未引起足够重视,影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近年来,我省各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呼声也很高。
因此,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加大对我省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立法框架:《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坚持建设与治理并重、防护与惩治并举,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及生态建设措施。条例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从建设项目、面源污染、交通运输、人为活动等各方面,强化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等区域的水源保护。条例将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此外,条例还将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将禁毒进行得更彻底
修订背景:有人说过:毒品是万恶之源。近几年来,我省的毒情形势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是吸毒人员持续增多,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全省在册吸毒人员年均增长23%左右,总数始终位列全国前三位;二是毒情形势出现了新特点,我省的毒品问题由原来的传统毒品为主,逐步发展为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并重的局面,涉毒人员由原来的本省籍人员为主,逐步发展为外省籍人员为主,毒品犯罪的恶性化程度越来越高。
《浙江省禁毒条例》自2001年公布实施以来,为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推动我省禁毒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我省禁毒斗争形势的变化,我省的禁毒条例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此外,我省在禁毒预防教育、戒毒帮教等禁毒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制度化。
修订明细:《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将进一步明确毒品的范畴和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对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对与禁毒相关的社会管理及对毒品引发的相关社会问题的治理坚持零懈怠。条例修订后将设专章对毒品预防、毒品管制、禁吸戒毒、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修订背景:到2010年,我省已有18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1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量居全国首位,约占省域国土面积的5.8%。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1996年公布实施以来,为我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我省现有条例与200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度不完善,规划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不力,重开发、轻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比较混乱,权责不清;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我省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明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将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风景名胜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统筹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和生态环境保护;将进一步明确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明确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明确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机关和权限;还要进一步明确风景名胜区门票的出售单位及门票价格确定的原则等。
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1、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
2、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
4、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5、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
6、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7、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
8、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9、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
1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