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各种地方性法规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已逐渐成形,但离完善还有不小的距离。
面对全球一体化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的局面以及金融危机带来的劳资矛盾进一步加剧,我国劳动立法应与时俱进,做出适时的调整和完善,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地方立法应重点考虑《劳动合同法》规定不明确或容易引起误解的方面,着力解决《劳动合同法》与地方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制定以及民主管理法规政策的冲突问题;及时填补法律漏洞,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应依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发展情况,以加快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制定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相适应的社会工资基准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是各方利益博弈平衡的产物,如何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劳动合同法》能否得到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拥护继而顺利实施的关键。从目前的情况看,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博弈关系还显著存在,要积极引导企业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利益调整,抑制企业规避法律的冲动,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劳资矛盾,实现共赢。在对劳动者充分保护的情况下,也要对企业的利益进行平衡,不能损害企业的积极性,使其产生抵触心理,这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并会反过头来影响劳动者的就业、工资、福利、保障等方方面面,最终将得不偿失。
因此,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应当从用人单位的利益角度出发,进行利益平衡,真正实现劳资双方的实质平等和和谐相处,避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矫枉过正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宗旨。在实践过程中,劳动监察部门在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时,应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加强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企业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另一条途径,劳动仲裁部门应及时领会新法的精神,扭转工作思路,采取各种手段提升调处劳动争议的能力。劳动仲裁部门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同时,必须以人性化的视角关注劳动者的切实困难,灵活运用办案方式,实现案件处理的全面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