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当日起施行。今年上半年,我省部分设区的市人大换届选举已在进行,下半年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也将陆续展开。
这次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第一次按照修改后的选举法进行,令人拭目以待。今年我省的换届选举工作与以往相比,到底有哪些不同呢?本期《识法》结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为广大读者一一解读。
城乡同比选举人大代表
2010年新修改的选举法最大动作就是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是选举法修改的核心。
旧法:在上一届我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根据2006年修订的《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我省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也可以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具体比例,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新法:今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同时,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候选人应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旧法:在上一届选举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省、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新法:在原条款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同时,今年在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时,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委托乡级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流动人口符合一定条件也可参加现居住地选举
流动人口参加居住地人大代表选举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
旧法:在本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选民,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而户籍在外地的选民,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方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新法: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可操作性,结合《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今年规定“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根据选民要求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利于选民加深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更好地行使选举权,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
旧法:以往选举中,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样的方式在基层选举中,一些选民认为,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不能很好地了解代表候选人,会影响投票的积极性。
新法: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选民的要求,通过召开见面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委托投票名单在选举日前公示
选举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直接形式。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委托投票不够规范,存在问题较多,需进一步加强监管,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旧法:过去如果碰到在投票期间外出不能回选区参加投票的情况,经选举委员会同意,选民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新法: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是为了增加透明度,选举委员会可以在选举日以前公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代表实践中一些人担任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这不仅违背了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也不利于人大代表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
新法:增加了一条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已当选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的,只能保留一个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职务。
接受代表辞职要公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为人民履职,受人民监督。代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也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
旧法:以往若县、乡人大代表要辞职,根据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
新法:新修改的选举法对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什么程序接受辞职等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因此,今年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过半数的组成人员通过;乡级人大接受辞职,须经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严厉查处选举中的贿赂、暴力、欺骗等行为
2011年下半年全省将开始县乡人大换届的选举,对于任何破坏选举的行为,有关部门都将严厉查处。2004年的选举法即已强调针对这样的行为要予以制裁,2010年的选举法更进一步明确赋予选举机构调查处理的权力。
新法: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用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