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张军在谈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问题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作出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适用禁止令需要特别注意加强监督、指导。从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对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几乎没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应当决定适用禁止令。宣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要稳妥、慎重,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适用“三个禁止”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及期限。禁止令应当具有可行性,要考虑对被告人能够监控、便于监控,措施能够落实。禁止令内容与行为人日常生活过于密切,难以有效实施的,不能随意作出宣告。宣告适用“三个禁止”的具体期限,不能超出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在不低于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最短期限下,主要应考虑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约束其不再重新违法犯罪的实际必要性大小等情况作出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会同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检察机关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涉及社会秩序维护和公众切身利益的刑法新规切实贯彻执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