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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实施办法提交审议 将要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浙江在线05月23日讯 食品安全、能源节约、土地规划利用,都是近来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昨天上午,在杭州召开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在3天半的会议中对六项法律法规进行审议,其中就包括大家极为关注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后,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地方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进入第二次审议阶段,走在全国前列。

  昨天,该草案正式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食品安全如何监管、食品添加剂该如何规范等问题,经过修改的草案都有明确规范。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说,本次草案主要有6项内容的修改。

  >>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说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仍需健全。因此,本次草案除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外,还增加了“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为了鼓励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要求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使用食品添加剂要记录在案

  近期社会讨论较多的染色馒头、牛肉膏等事件,都是食品添加剂惹的祸。草案要求,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草案要求,食品添加剂销售者要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进货票据。食品生产者要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没有相关记录的,将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过期食品要就地销毁

  过期食品怎么处理?草案也有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定期检查库存和待售食品时,若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就地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

  >>食品摊贩要在指定范围内经营

  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也与食品安全问题息息相关。

  本次食品安全法实施草案专门对这个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经营者,其生产场所应当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

  卫生监督部门要定期进行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

  >>管理现场制售食品,各有归口

  食品摊贩由于流动性强、不稳定,监管较为困难,本次食品法实施草案提出,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要距离垃圾堆放处、厕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现场制售食品的,应当有充足水源,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排水通畅等等。

  草案中还提出,社区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等。

  >>从事餐饮具消毒的经营场所不得建在居民楼内

  歌舞厅、网吧、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现场制作销售的食品,应该由哪个部门管理?

  省实施办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形式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在歌舞厅、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内提供餐饮服务及现场制售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但是,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质难以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分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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