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公醉驾”成为网络热词,起因是四川丹棱县交警查处酒驾时,发现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公车,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此事被网帖曝光后,当地警方“改正了错误”,宿仁训已被提起公诉。
因公醉驾案的关键,并不在于交警部门是否有这样的说法,而是我们必须正视现实中的确有大量此类现象,并且这种“公权醉驾”极易给司法公正带来干扰和破坏。作为“醉驾入刑”后的首例公务人员醉驾案,这一事件包含了此前人们对刑事执法忧虑的焦点:执法腐败、人情权力干扰等。虽然当地交警部门极力否认“因公喝酒”的说法,但有据可查的事实是,本案中交警的确曾将醉驾当做一般行政案件处理,按照丹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的解释,这样做是由于对“醉驾入刑”理解有误,“开车不到500米”被认为是《刑法》13条规定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在应对这场网络揭发的醉驾案舆情危机时,我认为交警部门有点小聪明,用一个带有专业化色彩并引起争论的司法话题,当做挡箭牌,而把公众攻击火力最猛的“因公醉驾”推得一干二净,这在技术上比以往的舆情危机应对要高明得多。但这样的个案解释,显然并不能抹杀现实中因公醉驾现象的存在,更无法消解人们对公权、醉驾的双重不满,也无法消弭人们对司法能否一碗“酒”端平的深度怀疑。
在常态化的社会治理中,公权力违法犯罪较之普通个人而言,无疑危害更甚,更应成为法律预防和打击的重点。而在公款吃喝屡禁难止甚至愈演愈烈的环境里,公务人员“因公醉驾”,不仅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危险,而且传递出一种公权力的“靡醉”状态,由此也更容易引发民众对司法如何治理的公正评判。尤其是在“官官相护”的传统心理猜忌下,法律惩治出现针对公务人员的“网开一面”,如果没有足够的正当性理由,便无法消除人们对司法公正的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