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一个月,我们看到,在舆论的督促下,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压缩模糊空间,减少执法弹性。
5月27日,湖北鄂州公安机关经报请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对一名醉酒驾车肇事的人大代表依法刑事拘留。
5月25日,在舆论围观下,四川丹棱县交警大队收回对该县某副局长“因公醉驾”的行政处罚,改以刑事立案。
“醉驾入刑”实施一个月来,关于法律条文的执行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而围绕“特权醉驾”、“因公醉驾”热议不断,则反映出人们对“同案能否同罪”的“公正焦虑”。上述两起事件之所以令人关注,其原因正在于此。
透明细化是法律客观公正的重要保证。醉驾看行为还是看后果?如何判定情节的轻重?这些具体问题不仅决定着个案的判决结果,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对执法公正的认知。就此而言,“醉驾入刑”确实不能“模糊上路”。
现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所谓“不可避免”,换句话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实践而言,“有条件”影响这种“不可避免性”、破坏这种平等的,往往都是权力、财富的掌握者。
“醉驾入刑”一个月,我们看到,在舆论的督促下,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压缩模糊空间,减少执法弹性。最高法院负责人日前表示,已经要求各级法院把最近宣判的案件上报。最高法院将认真总结各地经验,选择典型案件,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发给各级法院探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