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9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东阳的刘先生骑电动车,载着妻子,和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这起事故致妻子一级伤残。
交警说,他的电动车是机动车,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以此判决刘先生自己承担16万多元的损失。
明明当初买的就是电动车,怎么会被认定为机动车。刘先生把宁波的一家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
近日,法院二审开庭调解此案。
骑电动车遇车祸
致妻子一级伤残
2009年7月5日,东阳的刘先生骑电动车载着妻子,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刘先生受了轻伤,可是妻子却被撞得不省人事。
经医生奋力抢救,妻子保住性命,但因此留下终身残疾。经鉴定,妻子为脑挫裂伤致精神障碍,极重度智能损害,构成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一份出自金华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的电动车属性鉴定报告书,认定刘先生驾驶的电动车应为轻便摩托车。
东阳市交警根据这份报告,认定刘先生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后座载人,行驶中遇到对方机动车占道行驶时,避让措施不当,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货车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为赔偿事宜,刘先生夫妻把货车车主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东阳市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刘先生夫妻的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一共75万多元,保险公司和货车车主分别赔偿50万元和9万多元,刘先生夫妻自己承担剩余16万多元的损失。
一纸诉状告厂家
索赔损失16万多元
电动车是刘先生于2007年5月24日,在东阳一家电动车大卖场,花了2600元买的,刘先生看了看电动车是宁波洪运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光辉牌“轻骑电动车”。
当初明明购买的是电动车,咋就变成机动车了?
今年4月份,刘先生赶到宁波镇海,把厂家宁波洪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厂家)告上法院。
刘先生认为,厂家卖给他的车与说明不符,导致被认定为“无证驾驶”,他要求厂家赔偿损失16万多元。
厂家认为,刘先生自己骑车载人、避让失误,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厂家表示愿意给一定赔偿,但坚决不认为自己生产的是机动车。
3份鉴定报告认定
事故车就是机动车
金华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出具的电动车属性鉴定报告书认定刘先生的车为机动车,东阳市交通警察大队也认定为机动车,而宁波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重新鉴定的结论也认为该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
因此,宁波镇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刘先生发生事故的电动车应属于机动车。刘先生因此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与厂家生产不符合电动车标准的车辆,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宁波洪运机电有限公司应承担因产品质量瑕疵给刘先生造成的损失。
但本起事故,刘先生自身操作不当,且违反规定载人,法院认为,刘先生自身承担40%,厂家承担6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宁波洪运机电有限公司赔偿刘先生9万多元。
厂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法院二审开庭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宁波洪运机电有限公司赔偿刘先生10万多元。
【链接】
电动车“变”机动车
无证驾驶负次要责任
1999年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有骑行功能。此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购买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车主不存在需要考驾照、上机动车牌照等问题。
2010年1月1日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09)中规定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除以上时速和重量的规定外,标准还对电动摩托车动力性能、转向、灯光信号等多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