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委日前批转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天,宁波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意见》的有关情况。《意见》提出,要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对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均应适用听证程序审查,除依法不得公开审查的情形外,听证一律公开进行。
根据国务院今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民法院依法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职责。“目前,上级法院尚未出台工作细则。为指导和规范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宁波中院党组经认真学习调研,起草了《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该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即对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对涉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法院进行审理或审查。
法院将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严格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措施是否到位,防止发生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合理补偿安置和妥善的过渡安排前,不予强制执行。
同时,要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对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均应适用听证程序审查,除依法不得公开审查的情形外,听证一律公开进行。此外,要严格规范司法强制搬迁操作程序,在司法强制搬迁过程中,组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公证、全程摄像。
此外,《意见》还要求,实施司法强制搬迁工作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及工作预案制度。法院将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多级预警机制和动态评估与审核机制,同时努力构建矛盾纠纷的综合调处化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