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杰绘
浙江在线07月31日讯
“本卡自充值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客户订货需交纳货款总值30%的定金,下单后定金不予退还”……昨天市工商局专门发布了首期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点评通报,着重对57条格式合同问题条款进行了点评。
据悉,自4月中旬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领域“霸王条款”以来,市工商局总共收到了103条疑似“霸王条款”。这些条款涉及到宁波房产、汽车、婚纱摄影、家具买卖、银行保险等18个行业,其中又以商品房买卖、汽车买卖及维修、预付式消费卡等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居多。
最后,经专家审查论证,其中57条格式合同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如在预付式消费卡中“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本卡自充值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家具买卖合同中“家具表面、玻璃、灯具均不在保修范围内”、“订货需交纳货款总值30%的定金”、“下单后定金不予退还”,婚庆、婚纱摄影合同中的“客户订货需交纳货款总值30%的定金,下单后定金不予退还”、“新人贵重物品(如钻戒等)请妥善保管,如丢失乙方(婚庆公司)不承担责任”等。
据了解,针对现实生活中“霸王条款”令人防不胜防的现象,宁波工商部门目前已经着手开展专项整治。目前,已检查各类合同1699份,发现问题合同466份。对于发现存在问题格式合同的经营者,宁波工商部门行政约谈326家,发出行政建议256份,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33份,帮助企业整改规范合同文本223份,处罚47起,罚款7.76万元。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此次征集到的57条“霸王条款”,工商部门下一步将按照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务求整治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部分霸王条款点评
预付卡消费领域
“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本卡自充值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可续充,每次充值最低金额为200元。”
专家点评:前一条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后一条内容未遵守我国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相关规定: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此卡在消费中底线金额须保留30元余额,余额限至2个月内不充值自动取消。”
专家点评:消费卡底线金额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设置余额消费期限的规定,则侵犯了消费者私人的财产权。
“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专家点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既可以向美容院索赔,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美容院无权要求消费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家具买卖领域
“家具表面、玻璃、灯具均不在保修范围内。”
专家点评:该条款事实上免除了卖方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违反了《宁波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家具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自然破损、霉变和雾光的为6个月,名贵硬木家具和木料发生活性虫蛀的为2年。
“客户订货需交纳货款总值30%的定金,下单后定金不予退还。”
专家点评:该规定内容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签定订货确认书后,所需商品不能更改更换。”
专家点评: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