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4日讯(记者 梁国瑞 见习记者 童俊) 袁慧遇到的问题,在志愿者当中有一定的普遍性。
2007年4月底,浙江某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学系的学生李敏参加了在杭州举行的某国际展览期间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当时组委会给她安排的工作是在会展出口为游客负责交通引导,但是在之后一个星期的服务中,志愿服务逐渐变味了。她们的工作变成了替参展商搬运货物,成为了免费劳动力。为了不影响整个志愿服务活动,李敏硬着头皮将任务完成了。事后李敏很气愤:“我并不是要获取到什么报酬,但是希望服务对象能尊重我们的付出。”
2007年8月9日,衢州市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王小姐在活动中和一个患自闭症的18岁男孩交流时,由于男孩脾气暴躁,聊天中突然将王小姐重重地推倒在地,致使王小姐左手腕骨折,一个月卧床不起,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但是由于服务对象家人拒绝赔偿,最后王小姐只能自己为医药费“买单”。发生这次意外后,热心公益事业的王小姐退出了志愿者协会,再也没有参加过志愿者活动。
2007年11月1日,浙江某志愿者组织的张先生为了劝说一个加入帮派的少年“浪子回头”,只身前往该帮派成员出没的场所,遭受了帮派成员的殴打,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张先生只能自己掏了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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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例规定:志愿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这是3月5日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要回答的主要问题之一。
《浙江省志愿者服务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个人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可以与受助者约定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无到有,《浙江省志愿者服务条例》的出台让志愿者们有了自己的保障条例,这无论如何是个进步。
共青团浙江省委书记,浙江省志愿者协会会长鲁俊向本网记者表示:“《浙江志愿者服务条例》的出台,使志愿者组织规范化、程序化。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对象,三者之间是契约关系。志愿者在提供服务前,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保险等保障措施,并以签合同的形式契约化。假如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发现服务对象利用志愿者进行商业行为,志愿者可以不履行义务。这就很好地维护了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浙江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还有待完善
但是,仅这两条规定,可否有效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五强律师事务所的王振华律师表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形成一系列完整的关于志愿者的法律规章,“很难保障志愿者的个人权益”。但是在《民法通则》里则规定,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若志愿者发生意外,被服务对象应当向志愿者提供相应的补偿。特别是针对反扒志愿者,刑法上还规定,志愿者防卫过当,应该考虑到他们的特殊身份。
针对浙江省新近出台的《浙江志愿者服务条例》,王振华说,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服务活动。“但在内容上还是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在保障志愿者权益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来鉴定发生的意外,也没有具体的细则去区分责任方。”王振华说,“这就造成了部分志愿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给一些承担责任的服务对象有法律空子可钻。”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对那些签定服务合同的志愿者,可以有效地达到保障利益的作用,但是一旦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发生复杂的法律纠纷的时候,该条例却无法有效地保障志愿者的利益。王振华还举了个例子: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导致第三人受到伤害,由于牵扯众多关系,就无法明确责任方。志愿者的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假如办理了保险的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在保险公司理赔外,服务对象有义务为志愿者补齐医药费的差额。”王认为,这些都应该写进《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一直推动《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出台的浙江省志愿者协会,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个缺陷。该协会一名工作人员称,他们接下来的工作将是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在实施《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的基础上,继续大力推动有关实施细则、解释说明的出台,以及制定实施我省的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志愿服务标识的主体式样、使用及管理办法、志愿服务表彰奖励办法等志愿服务政策,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为志愿服务事业提供切实的法律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