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0日杭州讯(见习记者 金靖)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咨询中心表示,根据九月18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再根据《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因此该单位应补给小胡两个月的工资,并补偿他临时终止合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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