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浙江网5月5日讯 5月3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对一名缓刑对象宣告了禁止令,这是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该市首起社区服刑人员被宣告禁止令。
马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根据该名对象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向该市司法局开出了《社会调查函》。市司法局通过了解该名对象家庭状况、个性特征及一贯表现并征求村委会意见,最后认为该名对象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出具了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的意见。法院根据市司法局社会调查意见,对该名对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马某宣告禁止令:禁止于缓刑考验期内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及与财务相关的职务活动。开庭后,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对马某进行了“无缝衔接”,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并告之其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禁止令只做了原则性条款规定,该市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这是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精神,对司法实践的一种探索。该市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出台了《对罪犯宣告禁止令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了十一类适用宣告禁止令的条款,并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对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