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9月24日讯(记者李敏 通讯员范跃红) 随着本月初出台的《关于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陆续下发到全省各个检察院,由我省首创的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在经过四年探索实践后终于有“章”可循了。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重点是保护国有资产。
据省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处长傅国云介绍,该《规定》首次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民事督促起诉的范围、条件、管辖和办理程序等一系列问题,既严格了民事督促起诉的工作程序,又明确了办案重点,为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指南”,有助于推进该项工作更加健康的发展。
这一《规定》首先规范了民事督促起诉的定义,认为它是指检察机关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督促其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规定》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发现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督促起诉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对属于行政机关主管范围,应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等三种情形,则不属于督促起诉的范围。
《规定》对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提起和撤回起诉的程序等都一一作了规范,指出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制作《民事督促起诉书》送达被督促单位;认为不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则应当作出《不予督促起诉决定书》;对虽不符合督促起诉条件,但发现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规定》指出,被督促单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诉书》后不提起诉讼,致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或纪律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从2003年浙江省检察院率先在全国推出民事督促起诉这一创新性工作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探索和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四年来已经成功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1199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5亿余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了高检院和当地党委、人大的肯定与支持,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