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1月22日讯(实习生 魏阳阳 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张兴平) 摄像机架在浙江省高院的二号法庭上,在被告席侧边,一张特殊的桌子摆在这里,上面是几台正在运行的电脑和录入设备,22日,浙江省高院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公开审理。
上午9时,浙江省高院再度与浙江在线合作,联合直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上诉人浙江强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国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而在23日,一场更受关注的庭审,“钉子户”状告杭州市政府的案件,也将在这里进行直播。
今日合同纠纷以“和解”结束
在今天的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展开激烈辩论。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几个环节后,庭审双方都有和解意向,双方同意庭外调解。
原告陈国营诉称:2005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ZW-620带单珠片绣花机10台,每台价格为12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时当即付定金10万元,并约定于2005年10月10日前全部发齐,货到原告厂前付清每台余款11万元,调试合格后被告方人员再离开原告工厂。
合同订立后,被告未能如期交付货物,直到2005年10月16日才运来五台绣花机,且被告一直未能将该五台绣花机调试正常,致使原告至今无法正常生产。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在2005年10月16日交付的五台绣花机经过调试合格。被告曾专门组织人员到原告处进行调试,但原告拒绝配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陈国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天的案子能够公开直播审理,心里更有底了,至少更能保证公平。
明日本网直播“拆迁户告政府”
而23日,一件更为敏感的案件将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开放在公众视野,浙江在线与浙江法院网将同步直播这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一案,上诉人杨云彪与被上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因责令限期拆迁问题产生纠纷,上诉人因不服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行初字第10号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认为杨云彪未按规定期限搬迁,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之江分局)申请行政裁决,市国土局之江公局已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裁决,限杨云彪户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但杨云彪户至今拒绝搬迁,已延误了有关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杭州之江管委会的申请,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杨云彪户于2006年7月18日前搬迁完毕,腾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大诸桥社区126号的房屋交付拆除。
原告杨云彪称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依据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该决定违法。
原告于2006年7月27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本案于2007年8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云彪的诉讼请求。原告杨云彪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将公开审理本案。
“钉子户”、“民告官”,这两个关键词已经吸引了人们无数关注。省高院负责人说,虽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公开审理案件,但由于旁听席有限,人们对庭审充满神秘感。这种形式让更多人可以亲身感受庭审现场,达到普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