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投资人首期股权出资为认缴的,但股权公司在两年内(投资类公司在五年内)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本条是关于未按期缴纳股权出资的处罚的规定。
【释义】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构成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责令改正,处以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生效日期的规定。
1、生效日期的含义。法律上的生效日期是其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时间起点。本规定制定、批准程序完毕后,就产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效力范围问题。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生效日期是时间的效力问题。
2、本规定的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