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月7日讯 (见习记者 童俊) 买房子对老百姓来说可是件大事,丝毫马虎不得。原本是买家和卖家的林某和马某,就因为在房屋转让合同上纠缠不清,结果成了对簿公堂的“原告”和“被告”。今天上午8时45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转让纠纷案。
原告林某于2007年3月13日、15日两次通过浙江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被告马某交付定金1万元,并于15日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意向书》。随后林某和马某在3月15日在中原物业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林某也于7月24日将28万元的购房首付款转入中介商中原物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在合同等问题上僵持不下,房子转让的事宜一直没有得到落实。
林某认为马某故意违约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马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以及赔偿28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经济损失和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双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
原告林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马某收取了原告的1万元定金并签订了意向书和转让合同,原告也按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马某却在合同签订后反悔,因此被告马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而被告马某的诉讼代理人则表示,由于该案涉及的转让房屋是马某与妻子的共有财产,因此合同上需要财产共有人的签名,马某单方面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同时该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并没有按照事先签订的意向书来执行,这本身就违反了操作流程。对于定金问题,被告代理人认为由于原告林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意向书签订合同,被告马某有权不退回定金。
随后双方在法庭调解下也没有达成一致,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