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2日讯 (记者 李敏 通讯员 玉法宣) 2日,浙江玉环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玉环县珠港镇陈屿火叉口村村民曾云赐等104人诉玉环县水利局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云赐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玉环县水利局于1994年对火叉口村海涂水库的股份投资无效,并要求返还火叉口村海涂水库补偿款120万元。
原告曾云赐等人诉称,陈屿镇火叉口水库面积245亩。1987年8月,原告国家滩涂开发政策,集资58200元组成53.5股在当时的火叉口村围涂养殖。在股东的资金投入和历年的劳工投入及争取政府的水利专项资金支持下,截至1991年基本建成面积达245亩的海涂水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周边近1700亩基本农田旱季用水的紧张局面。1991年初,火叉口水库在坚持“干旱年份以灌溉为主”的原则下承包给林成光、陈齐全等人进行水产养殖,承包期2年。
1994年1月13日,水利局协同原陈屿镇政府与原告的代表人就火叉口水库进行股份重组,明确水利局参股投资火叉口水库,整个水库共形成股份10股:水利局持5股、原陈屿镇政府持有1.5股、火叉口村的原投资村民持有3.5股,三方共同成立了海涂水库管理委员会共同经营管理。
2003年5月14日,因建设华能电厂的需要,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火叉口村委会、水利局、火叉口水库股东代表签署了《征用海涂水库协议书》,由政府出面征用面积为245亩的火叉口水库,征用款716万元。同年8月28日,玉环县人民政府召开了火叉口水库征用款余额500万元分配专项会议,会议确定:其中的120万元由县国资部门(县水利局)收回,60万元由开发区管委会收回,余款320万元归该海塘水库村民股东所有,会议还形成了[2003]12号专题会议纪要。但水利局却将发给村民股东的320万元中的120万元以股东身份截留。
2007年,原告等人找到了当时水利局与玉环县财税局联合下发的玉水电[1994]5号、玉财农[1994]11号《关于下达一九九四年冬春修农田水利补助经费的通知》的文件,发现水利局于1994年2月27日转帐划入火叉口水库的5万元投资款系财政专项拨款,并非水利局投入。
原告曾云赐等人认为,国家财政依法下拨的农田水利补助金费是国拨专项资金,依据政策是具有无偿性的,被告将国拨专项资金作为其部门投资显然是违法的。被告水利局在1994年以国拨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参股,将国拨的无偿专项资金转变为其部门的有偿投资,其投资行为明显无效,此后被告虽参与火叉口水库的经营管理,但被告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身份,不能享受法定的股东权利。因此,被告在火叉口水库被征用后以股东身份截留的120万元显然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