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已将2011年立法计划提交到省政府。今年立法计划中涉及17件规章项目,其中不少项目与生态环境保护直接挂钩。本期《识法》,记者采访了省政府法制办的专家,请他们对2011年立法计划作权威解读。
《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办法》
让叶子变票子让山林活起来
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省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持续攀升,林业已成为农业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然而,在林权流转和抵押上,林农们依然遇到了不少问题。比如林农在转包、出租、互换林地时,要么是口头约定,要么只写张简单的条子,事后产生纠纷了,双方都很难说清楚。而且,目前林业企业用林地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也存在一定难度,因为林地需要通过种植、养护、砍伐和销售才能实现价值,很难像其他抵押物一样直接套现。
只有规范林权流转和抵押行为,才能维护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办法》已经在酝酿之中。目前,省政府法制办已在丽水市召开听证会(本报曾作报道),针对该办法草案中的若干问题,听取了丽水林业工作者、林业企业主、林农代表的心声。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都将写进听证报告,作为该办法草案审议的参考。
立法框架:
《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办法》将进一步明确林权流转和抵押的程序,使林权改革有法可依。该办法草案提出,国有和未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林权流转前,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0年。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林地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抵押期内,因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告知抵押权人。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改)》
深化环境准入制建设项目更环保
修改背景: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自2004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省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办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一个原因,这是环境准入制度深化改革提出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环境准入、公众参与、区域限批、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省积极规范、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如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原则进行了明确和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污染减排的约束性要求,探索开展区域限批、行业限批、企业限批政策,并在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实施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削减替代制度等。这些相关内容,都需要在《办法》修改时加以完善。
另一个原因,《办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部分内容已进行了修订,涉及多项调整内容,为保持规章间相关内容的一致性,也需要对《办法》加以修改。
目前,经过多次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办法(修改)》(送审稿)已经形成。
修改明细: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新的规定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我省深化改革环境准入制度的探索实践,《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体现“三位一体”和“两评结合”的环境准入制度,对建设项目的定义和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审批原则,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替代制度、区域限批制度等的法律地位,对建设项目内容重大变化的情形作出界定,明确环评技术评估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规定,细化环境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保验收等环节的规定,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修改等。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
适度开发海岛保护生态环境
立法背景:
我省是一个海洋资源大省,海域内密布着数千个大小岛屿,数量居全国第一,其中无居民海岛有2800多个,占全国无居民海岛总数的一半。
我省的无居民海岛大多属于海洋生物资源最丰富的区域,星罗棋布的无居民岛屿还形成了各种特殊的海底地形地貌,为开发深水良港提供了航道、锚地等自然条件。
正是看中了这些得天独厚的资源,近年来,不少“不速之客”非法侵占无居民海岛,采用野蛮的方式开发、掠夺岛上矿产资源,对海岛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为此,我省曾一度叫停省内无居民海岛开发。
2010年3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正式实施,我省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在国家法律背景下解冻。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我省迫切需要结合当前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
立法框架: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将进一步细化海岛保护规划制度。全省无居民海岛将分为三类:保护类,不能开发利用;利用类,可有序利用;暂时保留类,若干年后再确定是否开发。《办法》将规范对无居民海岛的命名管理和审批管理;在上收审批权的同时,对项目严格把关,做到程序规范。
如何适度开发海岛、如何做好生态保护,这将是《办法》关注的重点。根据《海岛保护法》,必须严格限制海岛建筑物和设施的建设,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以及在海岛采石、挖沙和砍伐活动,严格保护海岛沙滩、珊瑚、珊瑚礁和海岛历史人文遗迹、物种,以及海岛植被、淡水资源,切实加强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保护。这些都将在《办法》中加以具体规定。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未雨绸缪勤防御灾害来临会应变
立法背景:
我省是气象灾害多发、频发、重发的省份,也是自然资源缺乏和气候变化敏感的省份。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气候变化背景下的气象灾害防御难度越来越大;经济社会活动对气象的敏感程度和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气象法制建设变得愈加重要和紧迫。2010年,国务院出台《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贯彻该条例的基础上,我省法制部门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气象法规体系,计划制定《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立法框架:
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是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的基础,为此,《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将进一步强调监测预防工作,在网点布局、设施维护等方面加以规范,加大科技与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区域性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的能力。同时,要建立常态化和非常态化结合的监测预报,加强气象信息的传播,为提前预防与应对灾害提供依据。
《办法》还将重点细化气象灾害的应急响应工作,在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措施落实等方面进一步制度化。此外,《办法》还将对生态平衡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因为极端天气很大程度上是生态失衡的体现,因此更要从源头上预防气象灾害的发生。
其他拟制定出台、修改的规章项目
1.《浙江省能源监察办法》
2.《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修改)
4.《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修改)
5.《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修改)
6.《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7.《浙江省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修改)
8.《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修改)
9.《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
10.《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11.《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
1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13.《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