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谨防购物卡!”昨天,宁波北仑法院法官殷东伟在统计了近5年来该院审理的受贿案件后,发出了这样的警示提醒。
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运用购卡实名登记、购卡额度规定、严格开具发票、资金走银行渠道及备付金监管等五大方法,全面疏堵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腐败行为。
据北仑法院统计,近5年来,该院所审理的受贿案件中两成多牵涉购物卡。
就在国务院下发通知前一天,仑区法院对一起涉及购物卡的受贿案作出判决。该案被告人王某原是北仑区教育局仪器站站长。检察院指控王某受贿7万多元,其中包括价值2000元的超市卡和3000元的汽油卡,是王某的孩子考上大学时别人送的。
“孩子考上大学,朋友送些东西再正常不过了,收张购物卡怎么能算受贿呢?”庭审期间,王某提出这样的疑问。他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被告人王某收受他人所送的购物卡金额并不高,未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范围,不宜认定为受贿金额。
5月24日,北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5000元购物卡属于受贿金额。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有礼尚往来的传统,法律也并不禁止亲朋好友间的馈赠行为。然而,王某所谓的“朋友”赵某是一家教学仪器供货公司的老板,而王某恰恰是负责教学仪器采购的教育局负责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赵某送购物卡的行为,全部是建立在王某职务之上的,是借馈赠之名行贿赂之实。
北仑法院对近5年来的受贿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在该院受理的共56件受贿案件中,被告人受贿涉及购物卡的有12件,占所有受贿案件的21.4%,并且有增多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