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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调高精减退职人员等三类生活补助费标准

  浙江在线杭州8月21日讯 (记者 杨晓燕 通讯员 沈中明 实习生 陈伟伟) 记者今天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我省将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晚年生活补助费、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三项标准。【月人均调整125元 浙企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调

  调整内容: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

  调整幅度:由每人每月295元提高到325元

  为保障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295元提高到325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

  调整内容: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

  调整幅度:视不同类型调高60元—90元不等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凡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6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60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75元。

  ◎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40元。

  调整内容: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调整幅度:视不同情况调高25元—55元不等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57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40元。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65元调整为295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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