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条例主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施行时间为2008年3月5日。
【原文引用】
“志愿者应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开展高风险或者涉外的志愿服务以及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面的权力和义务;开展其他志愿服务,一方面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教育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志愿服务能力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记者小评】我省志愿服务活动始于1993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志愿服务队伍不断扩大,服务的内容和领域越来越广,目前全省已有近3万支志愿服务队,有注册志愿者145万余名。十多年来,全省累计向社会提供了9600多万小时的志愿服务,有5700多万人次从中受益。但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和社会对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激励等不明确,一定程度影响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用地方性法规来调整、规范,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