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条例主旨】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活动,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施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原文引用】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政府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
“当发生或者有迹象发生突发性灾害天气时,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即是作出应急响应。”
“易受气象灾害地区的社区、村庄以及车站、港口、码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完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接受、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记者小评】浙江是受气象灾害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尤其是台风、雷击等气象灾害后果比较严重。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充分开发利用光、热、风、雨等气象资源,对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