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8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范跃红) 被不少人误读为“赔了钱就可以不坐牢”的“刑事和解”成为时下法律界的热词。近日,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试行)》,除了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刑事和解外,还首次明确了刑事和解范围、办理程序及其法律监督等。
业内人士说,这一《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和解,有助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又好又快的精神。这也是继2004年5月,我省公检法在全国率先对轻伤犯罪案件刑事和解不诉作出明确规定后,省检察院有关“刑事和解”的又一新规。
据了解,从2004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已对500余名轻伤害案件嫌疑人在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通过加害方与被害方的和解,既使被害方得到了满意的赔偿,又使双方的矛盾得到了化解,还避免了短期自由刑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及对加害人生活、工作和家庭的不利影响,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正确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12月初,省检察院又制定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下发全省各级检察院试行。
这一《规定》指出,刑事和解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符合自然人、初次犯罪且认罪悔过、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有明确的被害人以及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四个条件;范围仅限于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因生活无着落而初次盗窃或初次诈骗的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酒后或者吸食毒品后驾车、无驾驶资格驾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而驾车、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除外)。对于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与范围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刑事和解。
《规定》对刑事和解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认为和解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具体应包括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并向被害方赔礼道歉、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形成书面协议且履行完毕、被害方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和解的方式可以采用双方自行和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的主持下和解、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的主持下和解。
省检察院的《规定》同时指出,双方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解的,刑事和解协议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十日以前提交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应在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和解要求,并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查明和解是否自愿。对于当事人和解成功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记者注意到,这表明并非所有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就不起诉了,还需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和决定,从而澄清了“赔钱不坐牢”的简单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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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