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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铁饭碗?听听专家怎么说

  专家解答网友提问实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单位要把职工养到退休”

  网友:《劳动合同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呢?

  专家:很多人认为法律实施以后,合同期限会签订得很长。其实这个是一个误解的地方。我们立法是基于很多方面的考虑。合同期限签订得短,对企业和职工是有利还是不利呢?事实上从长远看来,对企业、职工来说都是不利的。

  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是意味着这个合同就是要把职工养到退休这个是误区。劳动者出现符合法定条件的时候,用人单位是可以把他解除的;当用人单位出现法定裁员条件的时候,也是可以进行裁员的。大部分的合同期限比较长,主要目的是要构建和谐和稳定的劳动关系。

  ◎裁员、重订合同工龄仍无法抹杀

  网友:对于“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是企业比较头痛的。企业都已经纷纷想招数应对。比如前些时间,记者调查发现宁波某企业在新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就相继与员工终止或解除所有劳动合同,并重新签订。有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长达5年,同时现在还有些单位陆续地裁员、辞退临时工。对这样的做法,你们怎么看?

  专家: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无非就是应对新法的第十四条,想把员工过去的工龄抹杀掉。如果刚好赶上这个合同到期了,这个做法是合法的;但是假如合同没有到期,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合同然后再重新签订的话,就成为了一种变相的强迫性的解除,这个是不合法的。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劳动者有损失的话,可以要求赔偿。

  我们所说的工龄不是按合同算,而是按照职工在这个单位里实际工作年限算的,都应当延续的。所以这个是很多用人单位对十四条的一个误解,才会产生这样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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