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20日讯(记者 周娜) 汽车维修过程中,车子老毛病没办法解决或者经营者以次充好现象时常存在,这成了许多私家车主的担忧。从今年3月1日起,《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部杭州市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的条例,将为机动车维修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两种情况可以拒绝付款
《条例》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定。如果您将车送到机动车修理处维修,以下情况可以拒绝付款。
《条例》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标志牌和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件,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及配件价格、激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
当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费用时,要出具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如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维修结算清单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机动车维修后,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托修人可以拒绝支付费用或者接车。
汽车配件以次充好要受罚
杭州市现有规模较大的配件专业市场6家,经销业户7000多家,年销售额70多亿元,流通市场销售的98%以上用于机动车维修。因此,条例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在配件上的使用提出了要求。《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配件经销实行质量保证与追溯制度……”
同时,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机动车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人的书面同意。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违反《条例》者罚款最高达5万
《条例》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者,将可能被处以最低500元,最高5万的罚款。如未到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将被处以至少500元的罚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进行维修作业,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车辆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将被处以至少2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额度高达5万元。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托修人要求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外形,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或者要求重新打刻发动机号、车架号火车车辆识别代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后方可承修。违反这一规定,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