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9月12日讯(记者 叶海)记者日前从浙江省民政厅了解到,浙江省已为农村五保老人建立了集中供养为主的供养体制,截至2007年,全省农村已有94.48%的五保老人纳入到集中供养范围。
背景资料:农村五保对象
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主要特点
2003年,浙江省委、省政府从健全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高度,提出要在三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省政府把这项工作列入“五大百亿”工程,加大五保供养基础设施投入,并选取富阳市、慈溪市、苍南县、金华市婺城区、江山市等五个县(市、区)开展集中供养试点,探索供养方式,积累工作经验。
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全省共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8.2亿元,其中,省级资金2.27亿元(其中省福利彩票公益金1.32亿余元),共新建、改扩建敬老院1594所,新增床位近5万张。
目前,浙江全省共有敬老院1141所,床位8.5万余张。五保对象47678人,已集中供养45046人,集中供养率达到94.48%。2007年,全省共投入供养资金2.29亿元,五保对象人均供养标准5221元,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7335元)的71%。从2002年的29.8%的集中供养率,到2007年提高到94.28%,浙江省五保供养以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体制基本建立。
同时,浙江省还于2008年7月1日公布《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并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新阶段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维护五保对象基本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