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3月15日讯 (见习记者 童俊) “直播3·15消费与责任”大型网络视频访谈直播节目目前正在进行当中,在第四场购房装修类消费热点的交流环节中,律师认为,消费者一定要和开发商签订明确具体的合同,便于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直播现场
徐霄燕律师
网友“wangly22”投诉,他购买了金海置业开发的位于下沙九堡的金海-香滨湾1期的一套房子。2006年5月,金海公司在楼盘销售时承诺,房子将于2007年底交付使用。但是当他交了定金、签订购房合同后,金海公司单方面将交付时间推迟一年,推迟到了2008年12月底,理由是楼盘要实行整体交付。心急如焚的他只能通过网络寻求律师的帮助。
对此,徐宵燕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规定,如果开发商对有关的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的,并且对消费者定义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也应视为合同要约,当事人如果违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徐律师指出,该开发商之前承诺在2007年底交付,这个交房时间明确、具体,并且对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开发商对此进行变更。“如果消费者已经在合同上签字了,约定商品房的交房日期变更为2008年底,就应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但是在合同签订以后,开发商又以整体交付为由来推迟交房,属于开发商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的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徐宵燕表示,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按照同类房屋租金的标准来确定。“假如消费者不想要这个房子了,可以在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对开发商进行催告,如果三个月之内还没有交房,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